大连海洋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教学质量奖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14-02-23浏览次数:4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不断推进 “质量工程”,鼓励教师树立崇高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钻研业务,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二条 评选工作由院教学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第三条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主管院长兼任,副主任1人,由教务处长兼任,委员由各系部主要负责人和教务处有关人员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院教学质量奖的具体评选工作,其下设评选办公室(教务处),处理有关评选的日常事务。

第四条 各系部设教学质量奖评选小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本单位教学质量奖的评审,并负责向学院推荐申报学院教学质量奖的人员名单。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本学年度承担学院理论课或实践教学主讲任务的在编在岗教师,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申报。

1、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风范。未发生教学事故,未受过任何处分;

2、服从教学需要,积极承担并努力完成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饱满;

3、教学业务强,开展教学研究,能科学合理地组织教学,不断充实、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学生对教学水平和效果反映良好;

4、教学内容科学,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手段先进,教学效果优良;

5、教学档案(教学大纲、教案、授课计划、试卷分析等)规范完整;

6、服从工作需要,积极完成本单位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评资格:

(1)考评年度受到过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者;

(2)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教学任务者;

(3)考评年度出现教学事故者;

(4)本学年度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或在校外脱产学习、培训(含在职)超过3个月以上者;

(5)没有教学大纲、教学日历、讲稿(教案)或讲授提纲上课者;

(6)各类实习、设计(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无计划,或不按计划规定到场指导,随意更改计划内容,不负责任,不讲质量者;

(7)不按时填报教材订单,漏订教材,或自编教材不在规定时间交稿、校对,延误印刷时间,影响学生上课用书者;

(8)违反纪律,有悖于教师身份言行而造成不良后果者。

第四章 评选内容

第六条 教学质量奖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定:

1、教学效果(38%)。教学目标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教学重点、难点突出。课堂气氛活跃,师生情绪饱满,学生参与面广,与教师配合默契,使不同的学生都能得到不同的发展。教学反响好,成绩分布合理,试题难易适当,覆盖面广。

2、教学态度(30%)。教学态度端正,学风正派、治学严谨,注重教书育人。备课充分,讲授内容熟练,不断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积极参与教学研究,提高教学水平。批改作业认真及时,重视辅导答疑。

3、教学组织(19%)。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教学进度适中,前后衔接紧密,内容深度、广度适中。教学环节要求严格,课堂或现场管理控制得当,教学秩序好。各种教学资料完备、规范,教学资源丰富。

4、教学素质(9%)。本学科知识扎实,知识面广,应用熟练。语言表达能力强,讲授精练,层次清晰,艺术性强,深入浅出。教学设计合理,板书字迹工整、规范。

5、教学方法(4%)。科学组织教学,注意因材施教,注重启发引导。教学手段切合教学内容,课件、板书的设计和演示效果好。讲课进度快慢适中,课堂时间安排合理,教学互动良好。能够鼓励学生提出问题和个人观点,并适当进行讨论。

第五章 评选原则与要求

第七条 教学质量奖以课堂(含实践教学环节)教学质量为主要评价依据,着重评价教学效果、教学态度、教学组织、教学素质和教学方法。

第八条 根据目前教学工作的主要特点,在教学质量评价中学生评价的比例占20%,系部同行教师评价的比例占30%,院评审专家评价的比例占30%,教学过程检查占20%。最终由院评审委员会复议。

第九条 每学期学生参加评价的人数一般不少于30人,系部同行教师、院评审专家参加评价的人数一般都不少于5人。

第十条 优秀教学质量奖评选必须坚持:

1、质量第一,宁缺勿滥;

2、注重整体性、系统性、全面性,切忌以偏概全,以点带面;

3、既考察过程,又考察结果,以结果为主;

4、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一线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实践教学(实验、实习、设计)中积极创造条件开设高水平的综合性、设计性、创造性实验,效果显著;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指导学生参加国家级和省部级竞赛活动获奖的指导教师。

第六章 评选办法与程序

第十一条 教学质量奖每学年评选一次,设优秀奖和优良奖两个等级,评奖比例分别控制在当年任课教师总人数的2%和3%以内。

第十二条 符合评选条件的教师可填写《大连海洋大学应用技术学院教学质量奖申报表》报所在系部,参加教学质量奖评选。

第十三条 系部根据学院评选条件进行初评,满足评选条件的报评选办公室。

第十四条 系部评选小组每学期对参评人员进行评价,并在学期末将评价结果报院教学质量奖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每学期随时组织专家和工作人员对参评者教学质量进行跟踪评价,并在学年末进行汇总,提交院评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院教学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考评内容对申报教学质量奖的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并按规定比例产生获奖人员名单。

第十六条 院教学质量奖评审委员会的初步评选结果报学院批准后公示。

第十七条 教学质量奖评选实行争议期制。学院初评结果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如有异议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署真实姓名向评选办公室提出意见,以便学院核实并组织复议。如无异议,则正式认定。

第六章 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获得学院教学质量奖的教师,可享受以下荣誉和奖励:

1、由学院颁发荣誉证书,其事迹材料载入教师业务档案;

2、由学院按月发给奖金,奖金标准为优秀奖200元/月、优良奖为100元/月,随工资按月发放,发放期1年(12个月);

3、年度考核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在评选优秀教师时,可作为优先推荐对象。

第十九条 获奖教师如在奖金发放期间出现教学事故,则从发生教学事故的当月起停发奖金。

第二十条 本条例从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